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四条 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牺牲的人员,其津贴、抚恤、丧葬等费用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有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其所在单位支付;所在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相关费用应当由所在单位偿还; (二)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伤残抚恤待遇;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见义勇为牺牲的,按照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丧葬补助金; (四)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其抚恤、丧葬等费用由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给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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