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二条 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牺牲的人员,其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费用,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应当依法给予见义勇为人员适当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