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护 第十九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 第十九条 对因见义勇为行为受到损害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帮助解决生活、医疗、就业、入学、优抚等实际问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