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护 第十八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 第十八条 省和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见义勇为人员慰问制度,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或者见义勇为人员受到重大损害的,应当对其本人或亲属进行慰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