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确认

第八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确认 第八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事迹突出或者做出重大贡献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 制止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 (二) 协助有关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追捕在逃罪犯、侦破重大刑事案件的行为; (三) 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救人、抢险、救灾的行为; (四) 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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