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工作协会,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