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