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奖励 第十三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奖励 第十三条 未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人、举荐人,并说明理由。 申报人、举荐人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确认结论30日内向上一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人、举荐人和原确认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