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有关机关和单位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对不宜公开的见义勇为事迹及其人员应当保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