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计量监督员。计量监督员必须经省级技术监督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给执法证件和执法标志后方可执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