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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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 第十条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立的计量检定机构,是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后,所出具... 第十一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 第十一条 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计量检测机构和计量服务机构,必须按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考核合格后,方... 第十二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 第十二条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 第三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省全面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三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商业贸易计量 第十三条 计量检定应当坚持就地就近、方便用户的原则。 当事人认为技术监督部门的定点检定不能满足其特殊要求的,可... 第四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及使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技术监督部门是计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省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省计量... 第五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及使用 第五条 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经考核合格... 第十五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商业贸易计量 第十五条 从事商业贸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配备规范配置能满足商业、贸易及服务要求的计量器量,保证量值的准... 第六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及使用 第六条 制造、修理、安装、改造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检定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商业贸易计量 第十六条 经营者必须对其所经营的商品、提供的计时服务或用于计酬的量值负责,所提供的量的实际值必须与显示值(标注... 第七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及使用 第七条 经营者必须对其所销售计量器具的质量负责,下列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一)经检定不合格... 第十七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商业贸易计量 第十七条 现场计量商品,经营者应当让顾客看清计量示值结果。顾客有异议的,应当重新显示,也可以经依法设立的公正计... 第八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及使用 第八条 禁止在贸易、服务、公正计量、医疗卫生、安全防护、环境监测中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量... 第十八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商业贸易计量 第十八条 定量包装商品,包装者必须在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明商品的净含量,并注明生产厂家及厂址,否则不... 第九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 第九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防作弊部件(装置); (二)擅自启开检... 第十九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商业贸易计量 第十九条 市场管理者应当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市场等有大宗物料计量的场所设置公正计量器具,加强计量监督。 第二十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条 餐饮业中经营以量计价的商品,应当用符合规定的计量器具计量计价,不得估算计价。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计量监督员。计量监督员必须经省级技术监督部门培训考核...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二条 技术监督部门在行使计量监督检查职权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 技术监督部门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及计量行为,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四条 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器具的质量和商品、服务量值的监督检查依据是: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五条 技术监督部门在计量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地和产品存放地检查; (二)要...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六条 技术监督部门在行使职权时,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七条 计量监督检查的结果应予公布,对生产质量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的首批产品必...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计量监督工作由各级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进行不诚实计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或符号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0%的...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制造、修理、安装、改造的计量器具未经依法检定合格即交付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处...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销售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使用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防作弊部件(装置),擅自启动检定封印或破坏检定封缄的,没收...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伪造、涂改、冒用、倒卖检定合格印、证、标识和计量许可证标识的,没收非法印、证、标识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考核合格的公正计量服务机构、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和未经考核合格...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依法检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处以100...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超出计量允差,属现场交易计量商品的,责令补足短缺量,处以短缺量价款总额10倍... 第四十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正确、清晰地标明商品净含量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检定、测试机构出具虚假检定数据或检定结论的,责令其改正,没收所收检定费,可并处以所收检定费10倍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3000元的罚款: (一)擅自转移、破坏已封存计量器具的; (二)擅...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取消执法、检定资格,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 第四十五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检定,是指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计量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中所称的检定、测试、校准、对比、确认... 第四十六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1月1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