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商业贸易计量

第十六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商业贸易计量 第十六条 经营者必须对其所经营的商品、提供的计时服务或用于计酬的量值负责,所提供的量的实际值必须与显示值(标注值)相符,计量偏差不得超过国家和省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允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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