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商业贸易计量

第十五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商业贸易计量 第十五条 从事商业贸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配备规范配置能满足商业、贸易及服务要求的计量器量,保证量值的准确。 计量器具的配备规范,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尚无规定而又确实急需的,可由省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实际制定规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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