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商业贸易计量

第十七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商业贸易计量 第十七条 现场计量商品,经营者应当让顾客看清计量示值结果。顾客有异议的,应当重新显示,也可以经依法设立的公正计量器具复核。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