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商业贸易计量

第十八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商业贸易计量 第十八条 定量包装商品,包装者必须在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明商品的净含量,并注明生产厂家及厂址,否则不得销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