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商业贸易计量 第十九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商业贸易计量 第十九条 市场管理者应当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市场等有大宗物料计量的场所设置公正计量器具,加强计量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