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五条 技术监督部门在计量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地和产品存放地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效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明; (三)查阅、复制有关发票、账册、凭证、文件、业务电函和其他有关资料,使用照相、录像等手段取得所需的证明材料; (四)询问被检查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五)现场发现被检查人违法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的,有权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并提供生产、销售及库存产品的数量和其他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