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七条 计量监督检查的结果应予公布,对生产质量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的首批产品必须经技术监督部门抽样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对执法监督的检定结果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检定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