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计量监督工作由各级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