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或符号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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