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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