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销售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