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销售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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