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防作弊部件(装置),擅自启动检定封印或破坏检定封缄的,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