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伪造、涂改、冒用、倒卖检定合格印、证、标识和计量许可证标识的,没收非法印、证、标识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