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依法检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处以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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