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依法检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处以1000元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