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考核合格的公正计量服务机构、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和未经考核合格、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擅自对外营业的,责令其停止营业,可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