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超出计量允差,属现场交易计量商品的,责令补足短缺量,处以短缺量价款总额10倍的罚款;属定量包装商品的,责令重新包装,处以该批商品短缺量价款总额5倍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