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使用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备案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配备规范配置计量器具的; (四)拒不提供不合格产品来源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