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制造、修理、安装、改造的计量器具未经依法检定合格即交付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处以3000元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