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 第十二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 第十二条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依法实行强制检定。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定期检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