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 第十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 第十条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立的计量检定机构,是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后,所出具的检定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可授权经考核合格的有关计量检定机构,面向社会从事相应的检定业务。经依法授权的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