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商业贸易计量 第十三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商业贸易计量 第十三条 计量检定应当坚持就地就近、方便用户的原则。 当事人认为技术监督部门的定点检定不能满足其特殊要求的,可以提出申请,报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依法选择其他检定机构检定。 14. 当事人对检定、计量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