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