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取消执法、检定资格,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失职、渎职的; (二)滥用职权,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处罚标准的; (四)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五)提供虚假检定报告的; (六)收受贿赂的; (七)超限额索要送检样品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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