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3000元的罚款: (一)擅自转移、破坏已封存计量器具的; (二)擅自生产、销售已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的计量器具的。 违反前款第(二)项的,可并处没收计量器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