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二条 技术监督部门在行使计量监督检查职权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监督检查。 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必须有2名以上的计量监督员在场,并按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行使职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