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二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避难场所,保持疏散通道完好与畅通,或者不制定地震、火山应急预案的,由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