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56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监测预报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火山活动及其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以及对可能... 第一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火山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十一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监测预报 第十一条 地震、火山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省内破坏性地震的中期、短期临震预测的报告,... 第二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火山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十二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监测预报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火山监测预报需要和规划要求,加强地震、火山监测台网的建... 第三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逐步提高防御地震、火山灾害的能力。 第十三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监测预报 第十三条 可能产生诱发地震的大中型水电站、水库以及其他重大工程,应当根据防震减灾要求设立地震监测台网,由工程建设单... 第四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防震减灾工作由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 第十四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监测预报 第十四条 地震、火山监测工作实行专业台网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原则。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各种形式的群测群... 第五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防震减灾工作的需要安排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灾害预防 第十五条 地震、火山监测台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火山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 第六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普及防震减灾知识,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灾害预防 第十六条 地震、火山灾害预防,坚持工程性预防措施和非工程性预防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监测预报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震减灾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妨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 第十七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灾害预防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科研、培训、演习、地震安全性评... 第八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监测预报 第八条 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负责制定本省地震、火山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灾害预防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监测预报 第九条 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火山活动趋势,提出确定本省地震、火山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灾害预防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 第二十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灾害预防 第二十条 下列地区应当进行地震小区划工作: (一)编制城市规划的地区; (二)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区域内的新建开发区、...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灾害预防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抗震设防要求。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项目,或者必须进...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灾害预防 第二十二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灾害预防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村镇规划以及农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农村民居抗震防灾...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灾害预防 第二十四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灾害预防 第二十五条 对地震、火山可能引起的火灾、水灾、山体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灾害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有...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灾害预防 第二十六条 根据震情和灾害预测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同级人...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灾害预防 第二十七条 地震、火山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灾害预防 第二十八条 国家和省地震、火山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灾害的预测工作。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九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城镇中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安排紧急疏散通道,并将其纳入城乡建... 第三十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救援 第三十条 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的地震、火山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自治县防震减灾...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救援 第三十一条 地震、火山应急预案应当切实可行,适时检查修订,必要时进行模拟演练。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救援 第三十二条 鼓励、扶持地震、火山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可能发生地震、火山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救援 第三十三条 严重破坏性地震、火山发生后,为了抢险救灾并维护社会秩序,省政府和地震、火山灾区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救援 第三十四条 地震、火山应急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同级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具体地震、火山应急...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救援 第三十五条 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或者破坏性地震、火山发生后,预报区或者地震、火山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救援 第三十六条 地震、火山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恢复重建 第三十七条 灾害性地震、火山临近预报发布后,省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的区域进入应急期;有关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恢复重建 第三十八条 灾害性地震、火山发生后,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恢复重建 第三十九条 地震、火山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伤员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第四十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恢复重建 第四十条 地震、火山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设置避难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恢复重建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火山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邮电、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被破坏的...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恢复重建 第四十二条 地震、火山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恢复重建 第四十三条 防震救灾所需经费和物资,通过国家调拨、自筹、生产自救、社会捐助、保险理赔和信贷等方式筹集。 任何单位和...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恢复重建 第四十四条 地震、火山灾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恢复重建规划必须符合城镇抗震设防的要求,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五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地震、火山遗址、遗迹,由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特殊保护,作为科... 第四十六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地震、火山宣传教...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 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 第四十九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 第五十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第五十一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五十二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避难场所,保持疏散通道完好与畅通,或者不制定地... 第五十三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第五十四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五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