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灾害预防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灾害预防 第二十七条 地震、火山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