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灾害预防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灾害预防 第二十五条 对地震、火山可能引起的火灾、水灾、山体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灾害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