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灾害预防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灾害预防 第二十六条 根据震情和灾害预测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同步实施。 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