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灾害预防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灾害预防 第二十八条 国家和省地震、火山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灾害的预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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