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灾害预防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灾害预防 第二十八条 国家和省地震、火山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灾害的预测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