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应急救援

第三十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救援 第三十条 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的地震、火山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自治县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国家和省地震、火山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火山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地震、火山应急预案,制订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地震、火山应急预案,报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大中型企业、生命线工程、易产生次生灾害的单位以及学校、医院、大型商场、影剧院、车站等人口集中的单位和场所,应当制订地震、火山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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