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应急救援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救援 第三十二条 鼓励、扶持地震、火山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可能发生地震、火山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