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应急救援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救援 第三十三条 严重破坏性地震、火山发生后,为了抢险救灾并维护社会秩序,省政府和地震、火山灾区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地震、火山灾区实行下列紧急应急措施: (一)交通管制; (二)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统一发放和分配; (三)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 依照前款规定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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