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应急救援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救援 第三十四条 地震、火山应急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同级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具体地震、火山应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地震、火山应急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