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应急救援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救援 第三十五条 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或者破坏性地震、火山发生后,预报区或者地震、火山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地震、火山应急预案的规定,设立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进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地震、火山应急指挥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