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应急救援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救援 第三十六条 地震、火山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地震、火山灾害损失评定机构,负责全省地震、火山灾害损失的评定工作,并将评定结果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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