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恢复重建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恢复重建 第三十八条 灾害性地震、火山发生后,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非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提供救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