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恢复重建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恢复重建 第三十九条 地震、火山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伤员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