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恢复重建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恢复重建 第三十九条 地震、火山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伤员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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